【晚期照顧】讓晚期患者「在家離世」 七大條件照顧者你要知


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階段,當病人的病情到了「不可逆轉」時,即人生最後階段,相信不少晚期病患者的心願都是希望可以離開醫院,回到自己熟悉的地方,與親人及好友再聚。那麼照顧者又應該如何安排寧養服務與善終服務呢?

甚麼是「在家離世」?

其實以前很多人都是在家中與世長辭,並在家中正室停屍,所以有種說法為「壽終正寢」。此外,以前「壽終正寢」只限男性使用,因為古時婦女所居住的內室,所以稱為「壽終內寢」。隨著時代演變,「壽終正寢」引申用來比喻事物的消亡。至於選擇在家寧養的晚期患者,通常是曾數次入院,但病情無法逆轉。當藥物和手術治療都無法將病人醫好,病人必然要面對死亡的時候,最終病人或家人都會選擇停止接受介入式治療,避免病人受無謂的痛苦,此時醫生才會建議病人考慮在家安寧養。然而在家寧養不等於放棄治療,皆因醫生、護士、醫務社工、臨床心理學家、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等跨專業的紓緩團隊,會為患有危疾重症的病人及其家屬提供身體、心理、社交等治療。

再者,許多晚期病人最渴望的就是臨終關懷,如果可以回到熟悉的地方,再次享受與家人及朋友的相聚時刻,或是他們最大的願望與支持。如果照顧者希望了解更多「晚期照顧」的社區支援服務,可以透過「656照顧者好幫搜」的「短期支援計劃一覽表」,尋找「C6. 晚期照顧」相關機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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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在家離世」七大要素

1️⃣ 病人是否已被醫生確認為末期患者,病情已經不可逆轉?

2️⃣ 病人一直有在家離世的意願,表明自己不希望接受任何急救及維生程序?

3️⃣ 家人是否支持患者在家離世的想法,而且意見一致?當病人離世時,有沒有擔心大體存放問題,以及同住家人在目睹親人在家離世時,會否出現情緒問題?

4️⃣ 家庭環境是否有足夠空間放置醫療器材及物資?如果鄰居得悉「在家離世」安排,會否影響彼此關係? 

5️⃣ 由於醫生需要至少每十四天上門診斷,家人是否有能力負擔醫療開支?

6️⃣ 除了醫生外,有沒有其他專業團隊的協助?例如護士為照顧者提供醫療指導、社工為家人提供情緒支援等。

7️⃣ 病人的身體在臨終前或會有不同的變化,最終可能需要送回醫院,或在醫院離世,所以病人、家人或朋友需要有足夠的心理彈性。

「在家離世」是否合法?

根據香港第132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112條 在住用處所存有屍體的限制 
1)任何人如在用作供人居住的處所內存有人類屍體,或導致或准許在用作供人居住的處所內存有人類屍體,為期超過48小時,則除非該屍體是放置於經緊密加封的棺木內,否則該人即屬犯罪。
2)任何人在沒有主管當局書面准許下,在用作供人居住的處所內存有任何放置於棺木內的屍體,或導致或准許在用作供人居住的處所內存有上述屍體,為期超過7天(包括第(1)款所提述的48小時的時段),則即使棺木已經緊密加封,該人仍屬犯罪。

所以親人必須在48小時內將遺體送到一個合法存放的地方,即是任何的殮房、殯儀館。所以在病人未過身之前,親人應預先向殯儀公司查詢有關安排,為病人「在家離世」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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