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期照顧第一步 政府推「預設醫療指示」草案新增三大修訂


香港人口老化問題持續,對於長者醫療、生活等問題備受關注。食物及衛生局在4年前就是否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進行公眾諮詢,上星期終於有新進展。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最新文件顯示,醫衞局今年內擬就預設醫療指示,提交修訂並公布立法框架,當中包括就預設醫療指示編纂為成文法則,及末期疾病的院舍病友可以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其實早在2019年,食物及衛生局已經完成立法公眾諮詢,當時的意見書普遍支持大部分文件所載的建議,然而至今仍未有立法。然而在現行的「預設照顧計劃」,醫護團隊在照顧晚期病人時,都會與病人及其家屬商討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據醫院管理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在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上透露,由2012年至今,醫生共簽發超過1萬張「預設醫療指示」。至於局方今年內擬就預設醫療指示交修訂並公布立法框架,當中主要會在三方面進行修訂。

1. 規定任何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士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訂明如該人無精神能力行事時,不得對該人施以其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

2. 草案訂明,訂立指示時須有兩名證人見證,其中一人須為醫生,兩人須符合特定條件,例如「在盡其所知範圍內」無權享有訂立者的遺產權益。此外,如果訂立者想撤銷預設醫療指示,可以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時,可以透過口頭、書面、燒毀及撕毀等方式撤銷或訂立新指示。

3. 醫生可向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示訂立人,在其訂明條件符合時,另行發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指明不得向該病人做心肺復甦術。不作心肺復甦術的命令須由兩名醫生發出,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為方便醫護人員識別,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將會採用法定訂明表格。

值得注意的是,為避免條文阻礙救護人員及治療提供者遵從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政府亦將修訂《消防條例》和《精神健康條例》。 

另外,會上亦有提及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患者。政府擬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如院友死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 並在死前14天內的最後患病期間,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 而且在死後有一名註冊醫生作出最後診斷, 以確定該名住客死於自然原因,該宗死亡個案不屬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 

甚麼是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或稱預設指示,是一種通常以書面形式作出的陳述,設立預設醫療指示的人士需年滿十八歲,並在自己知情及精神健全的時候訂立。透過預設指示,他們可以清晰闡述當自己處於生命最後階段,但不能自決時,他們希望或不希望接受的醫療,讓醫護人員及病人家屬更清楚了解病人的最終意願。 

雖然目前香港並沒有法例規定預設醫療指示要以何種方式表達,但醫院管理局有特定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以供醫管局病人使用,其表格涵蓋以下三大情況。

第一類情況是「病情到了末期」,即指患有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疾病,而且對針對病源的治療毫無反應,預期壽命短暫,僅得數日、數星期或數月的生命;至於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的作用,只在於延遲死亡一刻的來臨。

第二類情況是「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

第三類情況則是「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這裡不包括第一類及第二類情況,前者例子包括晚期腎衰竭病人、晚期運動神經元疾病或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因他們可能用透析治療或輔助呼吸治療維持生命。

最後提醒有意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人士注意,雖然你有自由以自己的方式作出預設醫療指示,但為了避免日後因不確定而出現爭議,656建議應採用政府建議的表格範本。

預設醫療指示的三大功能

在普通法制度下,有效和適用的預設醫療指示是具有法定效力,兼有多重功能。首先,預設醫療指示是可以幫助病人或傷者自決醫療方式;其次是免除親人在至親生死徘徊之間,還要作出抉擇的壓力;再者是幫助醫護人員作出決定,例如當病人須依靠機器維持生命時,醫護人員應該無止境為病人延續生命,還是在某階段拔走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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